合夥做生意的財務風險:朋友變仇人的經典劇本
從真實案例看合夥做生意的常見陷阱:股權分配、利潤分紅、退出機制該怎麼定?哪些條款看似小事卻能引發大爭執?
做了十幾年顧問,見過太多合夥人由好友變仇人的故事。創業初期大家熱情滿滿,覺得彼此信任,很多細節沒談清楚就開始做了。結果生意做起來之後,矛盾一個個冒出來,最後對簿公堂,多年友情一筆勾銷。
這些教訓其實都很典型,問題也都可以預防。但偏偏很多人要親身經歷過才會明白,到時候已經太遲。
案例一:五五分股權的災難
幾年前有兩個朋友找我,想開一間設計公司。一個負責創作,一個負責業務,互補性強,而且認識多年,感情深厚。他們決定股權五五分,覺得這樣最公平。
我當時就提醒過:五五分股權是最危險的安排。因為任何重大決定都需要雙方同意,一旦意見不合就會僵持。但他們很堅持,覺得朋友之間不會有問題。
結果公司開了兩年多,業務發展不錯,但兩人開始出現分歧。創作那位想投資更多在作品質素上,慢工出細貨;業務那位覺得要快速接單,薄利多銷。兩種想法都有道理,但方向完全相反。
開股東會的時候,兩人各執一詞,誰也說服不了誰。因為股權相同,投票永遠是一比一,任何決議都通過不了。公司就這樣陷入癱瘓,錯失了好幾個大項目。
最後鬧到要找中間人調停。我建議他們回購對方股份,但誰也不願意退出,僵持了大半年。期間公司營運受影響,客戶流失,員工也走了幾個。原本蒸蒸日上的生意,就這樣被拖垮。
後來兩人還是拆夥了,但已經不是朋友。幾年感情加上一起打拚的心血,全部化為烏有。
股權分配的黃金法則
合夥做生意,股權分配是第一個要想清楚的問題。
最忌諱的就是平分股權。不管是兩人五五分、三人三三三分,還是四人二五二五二五二五分,只要沒有一個人持有決定性股權,將來一定會出問題。
比較理想的安排是有明確的大股東。例如兩人合夥,可以是六四分或者五五一分(其中一人多持有百分之一)。三人合夥,可以是五三二或者四三三。重點是要有人能在意見分歧時作最後決定。
但這樣又會引起另一個問題:出資比例跟股權比例不一定對得上。例如兩人各出五十萬,但股權是六四分,出錢少的那位會覺得不公平。
這時候要把貢獻分清楚。出錢是一種貢獻,出力、出技術、出資源也是貢獻。有些人出資多但不管事,有些人出資少但負責日常營運,價值是不一樣的。股權分配要反映各人的總體貢獻,不能只看出資額。
還有一個做法是用優先股和普通股來區分。例如出資較多的人持有優先股,享有固定回報和優先分紅權,但表決權較少;負責管理的人持有普通股,表決權較高。這樣既保障了投資者的財務權益,又確保了管理層的決策權。
案例二:利潤分配的爭執
另一個常見爆點是利潤分配。
有個客戶跟朋友合夥做貿易,股權三七分,他佔七成。前兩年生意一般,賺的錢都留在公司周轉,沒什麼矛盾。第三年突然接了幾張大單,賺了一筆。
他覺得應該把部分利潤保留下來,用於擴展業務。但那個持三成股權的朋友堅持要分紅,說自己投資了三年,現在終於有回報,當然要拿。
兩人在這點上談不攏。我這個客戶認為對方太短視,只顧眼前利益;對方覺得他食言,當初說好有錢賺就分紅,現在卻變卦。
矛盾越鬧越大,最後對方提出要退股。但退股價格又談不攏,因為沒有事先訂好退出機制。公司帳面有一百多萬現金,但都是營運資金,抽不出來。對方堅持要按公司估值的三成現金退股,但我這個客戶根本拿不出那筆錢。
僵持了幾個月,雙方找律師談判,花了幾十萬律師費,關係徹底撕破。最後勉強達成協議,分期付款回購股份,但整件事搞得兩敗俱傷。
利潤分配要白紙黑字
關於利潤分配,合夥協議裡一定要寫清楚幾點。
第一,什麼情況下分紅,什麼情況下保留利潤。例如可以約定:公司保留不少於某個金額的營運資金,超出部分才分紅;或者每年利潤的某個百分比分紅,其餘留作發展。
第二,分紅的時間和方式。是每年分一次還是每季度分一次?按股權比例分還是另有安排?這些都要講明。
第三,如果股東之間對分紅有爭議,怎麼解決。可以訂明由董事會投票決定,或者由外部會計師提供意見作參考。
很多人覺得這些太細緻,朋友之間談錢傷感情。但恰恰相反,不談清楚才會傷感情。把規矩訂好,大家按規矩辦事,反而不會有爭執。
還有一點要注意:股東薪酬和股東分紅是兩回事。有些股東在公司工作,領薪水是合理的,這是勞動報酬。分紅是股東權益,是另一回事。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。
見過有些案例,某個股東在公司做管理,自己定了很高的薪水,然後公司沒什麼利潤可分。其他不在公司工作的股東就會有意見:你拿了高薪,還分走利潤,不公平。這種矛盾也可以事先避免,在協議裡寫明各股東的薪酬標準和調整機制。
案例三:沒有退出機制的僵局
第三個經典劇本是退出問題。
有個做餐飲的客戶,三個朋友合夥開了間小餐廳。開業後生意不錯,但其中一個合夥人因為家庭原因要移民,想退出。
問題來了:股份怎麼處理?他想賣給外人,但其他兩個合夥人不同意,不想有陌生人加入。他們提出由兩人回購,但價錢談不攏。
要移民的那位覺得餐廳生意好,股份應該有溢價;其他兩人覺得生意雖好但不穩定,而且要拿現金出來回購壓力很大,只願意按帳面淨值計算。
雙方僵持不下,移民日期又逼近,最後那位股東急了,開出很低的價格求售。但即使這樣,另外兩人也拿不出足夠現金,因為餐廳的錢都投在裝修和設備上。
最後勉強湊了點錢,分期付款回購,但價格遠低於合理水平。要移民的那位很不甘心,覺得被朋友佔便宜;留下來的兩人也覺得委屈,認為自己盡力了。一段合作關係就這樣不歡而散。
退出機制要提前約定
合夥協議裡一定要有退出條款,包括以下幾點。
第一,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退出。例如約定至少要經營滿若干年才能提出退股,避免有人剛開始就打退堂鼓。
第二,退出時股份由誰接手。通常會設定優先購買權條款:退出股東要先給其他股東購買機會,價格談不攏才能賣給外人。這樣可以避免不相熟的人突然成為股東。
第三,股份估值方法。最常見的是按帳面淨值,或者按過去若干年的平均利潤乘以某個倍數。方法要事先約定,不要等到要退出時才討論。
第四,付款方式。一次性付清還是分期付款?如果分期,年期多長、利息多少?這些細節都要寫明。
有些協議會加入「強制購買」條款:如果某股東出現重大違約行為,例如挪用公司資金、嚴重損害公司利益,其他股東有權強制回購他的股份,而且可能以折讓價計算。這是一種懲罰性條款,但也能起阻嚇作用。
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經營不善,要結業清盤。這時候資產怎麼分配、債務誰來承擔,也要預先講好。雖然沒人希望走到這一步,但萬一發生了,有規矩可依總比臨時吵架好。
協議不能保證不出事,但能減少損失
寫了那麼多,不是說有了完善的合夥協議就不會有問題。人的想法會變,環境會變,再周密的協議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。
但至少協議能把常見爭議點事先處理好,減少將來撕破臉的機會。而且當真的有矛盾時,協議提供了一個解決框架,不用完全靠吵架或打官司來解決。
很多人覺得找律師寫合夥協議很貴,隨便弄一份範本就算了。但範本是通用的,你的情況是獨特的。花幾萬塊找律師度身訂造一份協議,比起將來的糾紛成本,根本不算什麼。
而且這份協議不是簽了就放在一邊。每過一段時間,例如兩三年,應該檢視一次,看看有沒有需要修訂的地方。公司發展了,股東情況變了,協議也要相應更新。
最後想說的是:合夥做生意,最重要的還是選對人。再完美的協議也救不了人品有問題的合夥人。如果對方不誠實、不守信、只顧自己利益,遲早會出事。
所以在簽協議之前,先想清楚:這個人值得信任嗎?能跟他長期合作嗎?遇到困難時會不會一起扛?如果答案有疑問,再好的生意機會也別碰。
朋友不一定適合做合夥人,合夥人也不一定會一直是朋友。把這點想透了,把該簽的協議簽好,至少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傷害。